个人经营性贷款
发布时间[2014-03-06]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从事合法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农业、农村工商业、农村服务业和城市工商业、城市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建造生产经营设施和购置生产经营设备等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业务。不包括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设施农业贷款。
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2)除从事农业经营以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经营性许可证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有明确的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4)能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5)品行良好,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且无不良记录;,愿意接受和配合贷款行的调查和检查监督;
(6)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借款人开办有企业的);
(7)具有经营实体的客户,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盈利,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经营实体的客户,原则上从事贷款资金投向行业的工作在三年以上;
(8)曾经以经营企业法人名义获得我行授信额度的借款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必须确保该小企业在我行已无授信余额;
(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
贷款额度根据总行授权执行。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笔贷款具体期限,要与借款人资金使用和回收的期限相匹配。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利率定价办法规定执行。
担保方式应以质押和抵押为主,借款人开办有企业的,应同时追加企业担保。抵质押率等条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